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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首例,不予处罚……
2022年6月17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西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改扩建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已完成基础建设和40%的主体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90.1327万元。
鉴于该公司在知晓违法事实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且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提升环保效能的锅炉更替和污水处理设备更新,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了洒水降尘等环保措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经法制审核后,认为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拉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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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堆龙融媒
编辑(一审):王静 贾鹏浩
责编(二审):赵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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